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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hallenges and judicial responses to smart contracts (Part 1)

Time : 2022-12-16 18:00:00      Author :      Views:631

编者按

当前,数字经济、互联网Web3.0、数字空间、去中心化、自动运营等新鲜概念不断涌现,昭示着更多维度、更高位阶、更加虚拟的信息交往方式,亦伴随着更加纷繁多样的价值交换形式。这些创新与改变均需要法律的参与,呼吁法律的变革,也给立法和司法提出新的课题和挑战。如何坚守和运用法律基础原理,实现法律规则的精准供给,以应对司法实践中新的问题现象,显然尤为重要。今天,小编带来前沿文章《智能法律合同的规则挑战与司法应对》,聚焦智能法律合同话题,分上下篇推出,以飨读者。


互联网是人类通信技术的重大革命,全方位地影响人类经济社会发展。Web1.0以用户单向访问为核心特点,以提供信息的门户网站为代表,以“点击量”为盈利模式,形成了信息经济这样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Web2.0以用户与平台互联互动为核心特点,以平台公司为代表,以“数据流量”为盈利模式,形成了数字经济这样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因中心化的平台特征比较显著,也称平台经济。Web3.0塑造了一个全新的去中心化数字空间愿景,以去中心化为核心特点,每个网络用户都是自己数据的控制者,本质是数字经济的产权革命。


当前,互联网正呈现从Web2.0向Web3.0方向演进的趋势,如火如荼的数字经济也正在从中心化的平台模式迈向去中心化的自动运营模式。正如市场化的工业经济一样,无论是平台模式的数字经济,还是自动运营模式的数字经济,都是由持续不断的各种信用交易构成的。也正如工业经济需要依赖大量合同的支撑,数字经济,特别是自动运营模式的数字经济,也需要依赖大量程序化、自动化的智能法律合同的支撑。互联网迭代创新和数字经济模式转变势必引发新一轮的法律变革,为此,笔者专门分析智能法律合同可能带来的规则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司法对策建议,以供参考。


智能法律合同的相关概念


01

分布式账本与分布式账本技术



分布式账本(Distributed Ledger)实际上就是信息或者数据的一种数字化存储方式,这些信息或数据由网络中的各个节点共同处理,其他参与者可以查阅访问。分布式账本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简称DLT)就是能够操作和应用这种分布式账本的技术。同传统中心化的数据库技术相比,DLT的显著特点就是账本不是由某个中心化的管理者进行维护或者控制的。对于传统数据库系统来说,所有数据库参与者都需要确保自己本地数据与中心化管理者维护的数据库保持一致。在DLT系统中,每一条新记录首先需要得到所有节点的共同批准,然后借助各节点之间的“共识机制”(Consensus Mechanism)最终同步将这条新记录添加到账本中。在共识机制下,某一条新记录添加到账本以后,该条记录则不能再被篡改。DLT系统分为受限制系统与不受限制系统、私有系统与公有系统。受限制系统一般是私有的,只有数量有限的参与者有权使用该DLT系统。不受限制系统一般是公有的,能够为社会普通公众所使用,用户在系统中进行相关活动无需得到批准或授权。当然,受限制系统与不受限制系统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只是各自的限制程度和类型不同而已。


02

智能合约与智能法律合同


目前,DLT正被应用于创制一种能够部分或者全部自动执行的计算机程序,业界称之为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这种智能合约使得原先需要经各类中心化机构进行背书的合约能够自动执行,让约定可追踪、透明、不可篡改。智能合约在DLT系统中能够执行各种加密货币交易、便利网络游戏运营和方便数字藏品交易。智能合约采用以具体客观事件为条件逻辑的触发机制,即“如果事件A发生,则自动执行步骤B”。


当智能合约用来执行或者界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时,这样的智能合约就成为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智能合同。因此,智能法律合同就是全部或者部分合同义务由代码界定并由代码自动执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智能法律合同能够创新交易模式、提高交易效率和增加交易透明度。目前,智能法律合同常常用作履行传统合同义务的一种特殊手段,例如保险索赔给付、供应链管理以及加密货币交易等。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合同义务适宜代码化且能够代码化,智能法律合同也将具有更多的应用场景。


智能法律合同可以应用DLT或其他技术来界定合同义务并实现合同义务的自动执行。鉴于DLT具有显著优势和广阔的应用前景,本文仅以DLT为例,探讨智能法律合同引发的新法律问题。


03

智能法律合同的特点


第一,智能法律合同具有执行自动性。

同传统合同相比,智能法律合同具有执行自动性,其部分或者全部合同义务由代码界定并自动执行。一旦满足设定的条件,智能法律合同按照预期计划自动执行,在给定的事实输入下输出预期结果。遵从条件逻辑的合同义务比较适宜代码化,例如数字资产买卖合同可以编码为:如果一定数额的金钱进入某个特定的账户,那么对应资产的权利则自动移转。实际上,利用计算机程序自行执行合同义务并不是新近事物,例如银行自动支付业务和网络销售中资金自动扣划都涉及自行执行合同义务。这些合同义务自行执行已为大家普遍接受,也没有引发新的法律问题。现在所讨论的智能法律合同,其主要或全部合同义务以计算机代码形式部署在DLT系统中。在这种情况下,智能法律合同的自动化程度就超出人们所熟知的范围,也将产生新的法律问题,这可能需要新的法律规则。


第二,智能法律合同具有法律约束性。

正如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流需要共同遵循一定的语言规则,网络设备之间的互联互通也需要共同遵守一定的规则,这就是网络通信协议。互联网是基于TCP/IP协议进行网络通信的,并且TCP/IP协议又分为许多具体协议。这些协议虽然也具有执行自动性,但都是技术规范性的,只具有技术实现的约束力。同技术规范性的协议相比,智能法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可以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需要特别指出,程序化的智能法律合同部署在DLT系统中,代码化的合同义务由计算机程序自动执行,不再依赖于义务人的个人信用,这大大增强合同履行的确定性。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智能法律合同获得了一种特殊形式的担保。


04

智能法律合同的类型


根据自动化程度的不同,目前智能法律合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具体包括自然语言型智能法律合同、混合型智能法律合同和纯代码型智能法律合同。


第一种为自然语言型智能法律合同。

在这类合同中,自然语言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由代码自动执行,但代码本身并不界定任何合同义务,只是执行合同义务的技术工具。由于这类智能法律合同并不在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范围内,因此也被称作外部合同。利用代码自动执行的自然语言合同是目前智能法律合同比较常见的形式。


第二种为混合型智能法律合同。


在混合型智能法律合同中,一些合同义务利用自然语言进行界定,另一些合同义务则利用代码进行界定,而且同一个合同条款可以同时采取自然语言方式和代码方式。根据合同条款代码化程度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合同条款主要采取代码方式并附带少量自然语言条款,另一种情形是合同条款主要采取自然语言方式并附带少量代码化条款。


第三种为纯代码型智能法律合同。

在纯代码型智能法律合同中,所有合同条款均由代码界定并由代码自动执行,不存在自然语言条款,更不存在自然语言合同。这种类型的智能法律合同对现行法律来说最具有挑战性,例如合同是否成立、如何解释合同、如何提供法律救济。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纯代码型智能法律合同将会获得广泛应用。


智能法律合同的成立


合同是一种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为目的并以两个以上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行为。因此,合同既要满足一般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又要满足其自身的特别要件。审查智能法律合同是否满足一般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传统合同并无特殊之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成立的特别要件包括:两个以上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内容应当确定、完整;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01

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所谓意思表示一致,就是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在订立智能法律合同之前,当事人一般会进行磋商谈判,例如电子邮件往来、提供用于编码的业务文件、相互交换的文本以及口头交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所面对的场景与审理传统合同纠纷案件并无不同,主要审查当事人的文字、语言、行为等是否能够体现合同要约与承诺以及二者是否达成一致。理论上来说,当事人可以在DLT系统中直接部署代码和操作代码。在种情况下,部署代码可以认为等同于要约,操作代码可以认为等同于承诺。在要约与承诺通过代码自动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当事人通过展示各自代码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02

合同内容确定和完整


一份协议必须是确定、完整的,才可以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对于自然语言型智能法律合同来说,合同由自然语言合同和一段独立的代码组成,合同由代码自动执行。法院可以按照传统方式审查自然语言合同来判断合同内容是否确定和完整。对于混合型智能法律合同来说,不确定性主要源于自然语言条款和代码化条款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可以适用合同解释规则予以解决。对于纯代码型智能法律合同来说,代码执行本身可以强有力地佐证合同是确定、完整的,因为只有确定、完整且句法正确的代码才能够被计算机执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从代码本身或者代码执行结果来看,合同安排的法律性质并不清晰。法院应当适用合同解释规则来解决这些问题,如果通过合同解释仍然不能解决的,则可以认定涉案合同是不确定或者不完整的。


03

存在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达成明示协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当事人意图设立法律关系。明示协议是当事人以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不是从当事人的语言或行为等默示方式推断出来的。当事人订立自然语言合同,随后通过代码自动执行,自然可以推定当事人存在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直接在DLT系统中形成的,这样的合同不属于明示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适用上述推定规则,需要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确实存在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是否存在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这是一个事实问题,法院可以根据部署代码平台的性质及目的、代码所执行任务的内容及性质等进行判断。对于涉案合同在DLT系统中达成的情形,是否存在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这种审查尤为复杂。为此,建议采用这种方式达成智能法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自然语言对此予以明示。


04

合同形式与签名


一般来说,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立法会要求某些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合同成立方面,智能法律合同是否满足书面形式要求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无需赘言,记载在自然语言文件中的智能法律合同自然是满足书面形式要求的。民法典关于书面形式的定义是包容性和发展性的,只要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就应当属于书面形式。采用代码界定的合同条款是否属于书面形式,取决代码对于人类来说是否可读。源代码对于专业编程人员人来说是可读的,也可以在屏幕上显示出来或者打印出来,因此可以认为源代码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属于民法典所定义的书面形式。如果代码化条款采用机器代码或者比源代码更低水平的代码形式,这样的代码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不可读的,则不宜认为合同采用了书面形式。


大多数情况下,签名并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但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明确将“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作为书面合同的成立要件。对于要求签名但并未规定签名形式的情形,处理智能法律合同签名问题时应当采取务实的方法,不宜要求签名采取特别形式或类型。记载在自然语言文件中的智能法律合同,签名应当采取普通方式。对于仅有代码形式的智能法律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电子签名。通常来说,电子签名能够满足签名的立法要求,例如电子签名可以证明当事人在DLT系统中部署代码和操作代码的真实性。当然,立法有相反规定或合同有相反约定的,当事人仍然要予以遵守。(未完待续)


作者 |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宋建宝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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