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Advantages of Arbitration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Whole Chai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Also on the Impact of the Exposure Draft of the Arbitration Law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bitration(Part 1)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强调,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仲裁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有着独特的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仲裁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又进一步影响着仲裁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作用。
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意义
01
落实科技自立自强的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
目前国家正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即进一步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形成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的重要举措,解决好发展对创新的迫切需要与我国整体创新能力不强的矛盾。有效促进各类资源向创新者集聚,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确保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将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快速提升我国整体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
02
满足我国知识产权内在保护的需要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植物新品种、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数据库保护和国防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制度。适时做好地理标志立法工作。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如无形性、时间性、地域性等诸多特性,其保护工作也有较强的系统性、专业性和特殊性。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领域层出不穷,面对知识产权新业态,我国在积极探索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1]。建立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可以满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需要。
03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贸易、投资、融资本身就是一条龙、一体化的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战略,可以提升营商环境[2]。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建立对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就是通过良法善治将知识产权市场效益最大化。一些省市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营商环境的优化,如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金融支持,并积极实施专利推广资助项目,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再如,江苏省的全国首单知识产权质押创新创业疫情防控债券——苏州金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绿色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疫情防控债)在上交所完成发行,全国首单知识产权质押创新创业债券信用保护合约同步创设[3]。有利于企业把已研发的高价值专利加快转化运用,获得经济效益,进而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建立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体系,还能更好地吸引外资,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适应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的新形势,为我国企业“走出去”获得平等保护提供制度支撑[4]。
仲裁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优势
在构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仲裁具有天然的优越性。具体分析如下:
01
仲裁的裁决域外执行力优势
仲裁是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尤其在国际纠纷的解决方面得到更多更广泛的应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市场化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进行跨境投资、合作经营与贸易,这些企业不可避免地涉及不同法域的知识产权纠纷。因为仲裁机构多为民间组织,仲裁中裁判者、裁决地以及裁判中适用的实体法都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协商决定,这更加符合私法自治的理念,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信服度,促使其自觉履行仲裁裁决,也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消除各种案外因素对案件审理的影响,保证裁判的中立性[5]。知识产权裁决的域外执行力较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对此做了明确规定,我国的涉外知识产权仲裁裁决可通过该公约的规定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能获得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和执行,对于在全球范围内布局权利的知识产权人而言无疑具有巨大的吸引力[6]。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可以满足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新要求,不断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仲裁保护的国际影响力。
02
仲裁的公信力优势
仲裁公信力的优势来源于仲裁机构的中立。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这表明仲裁机构具有独立性,仲裁具有天然的中立性。从其机构属性而言,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的中立性有利于其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仲裁庭可以在独立的仲裁机构不受干扰地适用法律,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专业审查,进行专业判断,在保证完全中立的情况下解决纠纷。通过仲裁解决纠纷能够固定单一的纠纷解决场所及所适用的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仲裁所能提供的中立程序,能够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有利于争议快速有效地解决[7]。
03
仲裁的保密性优势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纠纷可能会涉及很多商业秘密,因此一般来说权利人既希望自己的知识产权得到保护但同时也希望争议解决的方式相对隐秘,以免内部信息外泄造成损失。另外,由于知识产权争议本身也可能对双方当事人带来社会舆论方面的负面影响,影响其商业信誉和社会形象,当事人通常也更加希望控制争议的知悉范围,而不愿公之于众。在知识产权商业化、市场化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的现实背景下,知识产权争议当事人对解决途径私密性的需求也势必会进一步提升。出于保护商业秘密和维护社会形象的考虑,知识产权争议的当事人一般都希望知识产权的争议尽量不让社会公众知悉[8]。诉讼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知识产权纠纷种类繁多,除因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外,更多的案件还会公开进行。另外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法律文书需要公开上网,即使不公开涉案的案情,文书上网难免将其涉诉的信息予以公示,存在着泄密的危险。仲裁的保密性优势,除仲裁程序及仲裁文书不公开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将予纠纷以保密,当事人通过自主约定可以将知识产权纠纷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缩减到最小。
04
仲裁的程序灵活性优势
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高度自治,仲裁程序的灵活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的自主性,二是仲裁过程程序的选择性。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约定将简易程序变更普通程序,也可以将简易程序约定变更为普通程序。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及选择适用恰当的法律规范、行业规范、商业惯例等解决争议。另外,对于纠纷解决有紧迫性要求的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纠纷解决的步骤及时间表,控制和掌握整个纠纷解决的进程。而且,与诉讼相比,仲裁是一种在更大程度上考虑当事人纯法律冲突之外利益的争议解决方式。事实上,部分知识产权争议的当事人解决争议并不需要确定法律的是与非,而可能涉及更重要的利益需要或者商业安排[9]。在知识产权侵权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解决争议并不需要最终全有或者全无的结果,相反,更愿意考虑某些形式的权利分享,比如许可协议或者进行技术交换等,从而实现权利的最大化及双赢的结果。
05
仲裁的专业化优势
因为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要求,很多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争议焦点不仅是法律层面的问题,还会涉及技术层面。这对裁决者的专业技术知识要求更高,不仅需要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同时还要兼有专业技术知识。因为仲裁是专家断案,仲裁员的构成多样,这更有利于实现仲裁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在组建仲裁员队伍时,可以聘请择专利、商标、集成电路、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各方面的专业人士作为仲裁员,在法律适用的范围内,将知识产权纠纷中技术层面的问题交由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士进行认定。
06
仲裁的效率优势
因为仲裁的一裁终局性,加上仲裁程序的便捷性,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陷入诉讼的泥潭。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当事人不需要再经历诉讼过程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仲裁可以更高效率地进行处理。尤其是知识产权本身的周期性,及时化解矛盾对当事人有着极高的价值,选择仲裁程序可以更好地满足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性要求。
作者 | 南京仲裁委员会 宋云云
注释
[1] 小康杂志.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需要“全链条”打通[J].http://ip.people.com.cn/n1/2017/0309/c136655-29134952.html,2017年3月19日;
[2] 郑鲁英.新时代中国自贸区知识产权战略:内涵、发展思路及应对[J].企业经济,2018年7期;
[3]新华日报.江苏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N].http://www.gov.cn/index.htm,2021年1月23日;
[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求是》[J].2021年03月;
[5]王崇敏,王然:论自贸区知识产权争议的仲裁解决机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6]倪静.仲裁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之利弊探析——从仲裁的基本特征出发[J].知识产权,2012年第3期;
[7]倪静.仲裁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之利弊探析——从仲裁的基本特征出发[J].知识产权,2012年第3期;
[8]王崇敏,王然:论自贸区知识产权争议的仲裁解决机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9]倪静.仲裁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之利弊探析——从仲裁的基本特征出发[J].知识产权,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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